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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决算

北海银海之窗  2017-10-31 15:16:07  点击次数:23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辖区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诉讼;掌握辖区的社会治安动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6、对同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并请求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7、受理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8、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二、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构成

1、办公室(含行政装备、财务、法律政策研究、宣传)

2、政工科(含纪检、监察)

3、检察技术科

4、侦查监督科

5、公诉科

6、反贪污贿赂局

7、反渎职侵权局

8、民事行政检察科

9、控告申诉检察科(含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10、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11、司法警察大队

12、职务犯罪预防局

13、派驻福成检察室

14、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表(公开表01-08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 791.5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791.5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 0 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3.上年结转和结余96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756.12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类)686.5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开展业务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项目支出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5.4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障缴费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类)34.10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4.年末结转和结余131.4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三)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2016年决算总收入为791.48万元,2015年总收入797.97万元,减少6.49万元,同比减少0.81%

2.2016年决算总支出为756.12万元,比2015年总支出843.15万元,减少87.03万元,同比减少10.32%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本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756.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27.53     万元,项目支出128.59万元。

1. 基本支出包括:行政运行487.56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0.40万元;行政单位医疗20.7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4.71万元;住房公积金34.10万元。

2. 项目支出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5.49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71万元。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27.5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67.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96.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0.3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0.3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10.34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我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0.34万元,平均每辆1.7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53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0次,人次8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上年支出数进行对比,说明增减变动原因:

我院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2.04万元, 支出决算为11.86万元, 完成预算的53.8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34万元,完成预算的68.9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3万元,完成预算的21.73%2016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 2015 年减少3.9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与 2015 年相比保持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3.9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2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改革车费的开支 。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6.21万元,比2015年减少74.5万元,减少43.78%。主要原因是有关办公费用价格下降以及办公设备购置费用下降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3.9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 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 0 辆、一般公务用车 0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1 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院共组织对3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8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31.99%。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均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其中,“办案费”项目主要是用于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打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绩效评价结果显示, 我院已针对该项目形成了一套符合科学化和绩效化管理要求的制度体系, 项目的预算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支付等均比较规范,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型也比较高。从项目绩效看,该项目的实施确保了通过打击各项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益目标。总体上看,该项目2016年预算执行的各项评价指标完成优良,项目绩效表现突出,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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