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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北海银海之窗  2017-5-15  点击次数:168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

    (一)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

    (二)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

    (三)北海市市直及三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

    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全区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许可、校验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开展辖区产前筛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许可、定期校验工作。

    四、受理机构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取得执业医师(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或执业护士(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产前筛查须取得临床、实验室、超声医师资格;

    (三)申请人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办证

    1.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2.现工作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单位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北海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7.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二)换证

    1.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2.现工作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单位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北海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到期换证人员考核表》;

    4.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明;产前筛查人员需提供三年内获得资质相关专业的自治区级或国家级Ⅰ类继续教育学分证明(需达15分及以上);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7.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三)变更机构名称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失补办/变更/注销申请表;

    2.变更后医疗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单位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新工作单位的聘用证明。

    5.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四)遗失补办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失补办/变更/注销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示的遗失证明;

    4.刊登有遗失该证声明(内容包含姓名和证件编号等)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5.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6.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五)注销

    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失补办/变更/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部门批准注销的证明材料;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原件。

    5.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九、办理基本流程

    附件1

    十、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办结后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文件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一)咨询电话:0779-3211024 

    (二)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计生委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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