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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北海银海之窗  2017-9-15  点击次数:237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一、适用范围

    1.北海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2.北海市市直和市辖三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

    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母婴保健员合格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业务和执业。

    第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第七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私自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母婴保健员合格证》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编造、盗用以及买卖;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母婴保健员合格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许可机关办理。(四)经许可的执业机构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凡执业机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卫发〔20151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辖区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许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应由原许可机关校验。

    四、受理机构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核准符合以下条件:

    组织专家现场评审,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00分)(见附件4)、《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检查标准》(1000分)(见附件5)、《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检查标准》(100分)(见附件6)、《北海市产科质量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试行)》(300分)(见附件7)、《北海市产前筛查机构评审标准(试行)》(1000分)(见附件8)进行现场审查,各项目合格以上为核准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婚前医学检查:标准分为100分,合格为80分;

    2.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标准分为100分,合格为80分;

    3.助产技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科设置检查标准分为1000分,合格为800分;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检查标准为100分,合格为80分。北海市产科质量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为300分,合格为240分。

    4.产前筛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按《北海市产前筛查机构评审标准(试行)》(1000分),合格为800分。

    (二)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五)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六)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七)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八)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许可和校验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从事母婴保健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名单,《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6.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二)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3)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变更门牌号(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5)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或变更机构地址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提供的材料与新申请的材料要求相同。

    (三)遗失补办

    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补办《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报告;

    4.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5.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四)注销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5.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九、办理基本流程

    附件1

    十、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办结后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文件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一)咨询电话:0779-3211024 

    (二)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计生委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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